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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网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17-05-12

广航院2017[68]号 

 

一、为规范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相关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指为校内师生提供上网服务的、机器相对固定但上网用户不固定的上网服务提供场所。主要指开放的机房、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

三、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以校内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必须符合广州航海学院《校园网网络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第5、6、7、8、14条的规定,有上网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并经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面向本校师生提供上网服务。

四、根据公安和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要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出口,学校内部的公共上网场所严禁私自接入互联网,特殊情况需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同意。

五、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是本校师生从事实践技能训练和科技活动、上网查阅资料等的实验场所,仅供本校师生使用,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

六、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的工作人员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INTERNET用户管理的法令法规和学校关于校园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该场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符合中国有关法规的信息,不得利用公共上网场所从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七、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必须按照学校网络管理的安全策略进行相应的安全部署,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网络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必须安装有能实时更新和监控的病毒防治软件。

八、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的使用者要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按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或机器使用上网服务,其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九、实行有偿服务的学校内部公共上网场所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交网络使用费。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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