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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专项条例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2017-11-30

国家网信办在其官网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政府机关和金融、交通等单位,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国防科工、食品药品等科研生产单位,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等,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若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应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鉴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对此建立专项安全保护制度很有必要。”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信息化的深入推进,使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成为社会运转的神经系统。保障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是保护经济安全,更是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制定此条例是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的,目的是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

意见稿提出,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专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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